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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筑业农民工劳动保护问题

发表日期:2012-08-13  文章编辑: 浏览次数:3814

浅析建筑业农民工劳动保护问题

转自:中国建筑业协会网站

  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筑行业创造了许多就业机会,大批农民工加盟建筑业。而建筑施工劳动强度大、风险高,施工队伍庞大、流动频繁,使得安全生产管理更具难度,劳动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切实改善建筑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提高农民工安全生产素质,加强岗前劳动保护培训,从源头上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已然成为加强和改进建筑业农民工劳动保护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建筑业农民工劳动保护存在问题

      (一)安全生产培训有缺陷

      安全生产培训缺乏高素质的专业师资队伍,培训效果难以保证;培训教材缺乏统一标准,培训内容往往不能贴合农民工的实际认知水平,缺乏实际动手操作课程,使农民工理论听不懂、技能又学不到,达不到安全培训的根本目的和预期效果,有些内容无法与当前建筑施工的新技术、新设备相匹配;培训考核简单,培训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培训标准,基本上只要参加培训就可以合格上岗,有的甚至直接省略考核。

     (二)社会保险缴纳缺位

      许多建筑施工单位所办理的社会保险并不全面,除了养老保险的参保率较高以外,其余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不容乐观。有的建筑施工单位内部存在不公正现象,只是选择性地为某一些农民工办理某些特定的社会保险,以应付上级监管部门的抽查。有时建筑施工单位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采用不正当手段贿赂相关的社会保险机构,订立虚假的参保合同以逃避长远的劳动保护投入,表面上办理了有关保险,实质上只是建立了一个“虚假空壳”。

      (三)劳动合同落不到实处

      为数不少的劳务公司只与少部分建筑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是拟定一份名存实亡的虚假劳动合同以应对施工单位和上级管理部门的检查。有时部分劳务公司采取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简化程序、节省时间的目的。由于只是与农民工代表商议劳动合同的内容,所以对于合同中的所有条款不可能征得每一位建筑农民工的认可。劳务公司往往会延长劳动时间、降低薪资待遇,而农民工又常常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是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这会增加日后劳务纠纷的发生。

     (四)劳动监察不给力

      建筑施工单位内部劳动管理不健全,有些工作人员任意削减劳动保护经费,导致相关劳保机具得不到维修或应有的劳动保护用品不能配备齐全,甚至购置假冒伪劣产品,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相关监管部门职责也未履行到位,深入施工一线的现场检查频率较低,仅靠书面的安全生产调查报告来掌握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同时对于被查出的违章企业的处罚方式比较简单,对于违章特别严重、屡禁不止的施工单位没有严厉整治。

     (五)农民工维权之路艰难

      当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农民工不知该向何种机构寻求帮助,也没有哪一家法律机构愿意主动提供帮助,更不可能进行无偿援助。法律维权需要充足的人证、物证作支撑,然而由于前期劳动合同签订、工伤保险办理环节中存在许多漏洞,建筑农民工在日常生产过程又不注意调查取证、搜集资料,这往往造成日后维权过程中证据不足、无据可循的尴尬局面。

      二、建筑业农民工劳动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低

      由于建筑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低,属于低学历人群,思想上对安全生产没有一个具体深刻的认识,对建筑施工单位进行的安全培训课程不感兴趣,不能很好地理解与接受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劳动保护技能。而在实际培训过程中,施工单位往往对农民工实际的认知水平疏于考虑,大多是一些枯燥乏味的理论知识,操作性不强。

      (二)施工单位责任缺失

      有些施工企业弱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能,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在招收农民工时,部分建筑施工单位没有经过相关的条件审核与健康体检,草率录用,导致许多身体状况不适宜从事建筑业劳动的人员进入了庞大的建筑农民工队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劳务分包的监督机制也不尽完善,无形之中助长了劳务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侵害了农民工的正当权益。

      (三)监管力量有待进一步加强

      建筑施工企业数量众多,农民工队伍更是不计其数,这确实增加了监管部门的工作压力。由于财力、人力资源有限,相关安全监管部门不能对每一个建筑施工现场进行严格监控,也无法全面细致地了解每一位建筑农民工的劳动保护情况。一些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缺少责任心,“行政不作为”的现象时有发生。当建筑农民工遇到劳务纠纷、工伤认定赔偿等案件寻求帮助时,部门与部门之间也存在“互相扯皮”的现象。有些执法人员不注重加强业务操作的学习与钻研,使得业务水平、行政素质以及执法能力长期停留在一个较低档次的层面上,效率得不到提高。

      三、改进建筑业农民工劳动保护对策

      (一)加强劳动保护基础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要秉持一个最基本的理念:尊重生命、爱护生命,践行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规范劳务用工管理,从招录的源头就必须做到谨慎细致。一方面要注意招录的农民工的年龄问题,既要保证达到法定劳动年龄16周岁,又要不超过建筑行业的年龄上限55周岁。另一方面要把好健康体检关,建筑施工单位在进行员工录用前必须认真开展常规体检工作,对带有传染性疾病和不适合建筑施工行业的农民工不得录用。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加大对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为每一位施工人员配备齐全的质量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进一步完善施工现场的环境,设置隔离网、生产安全宣传栏及事故警示图标等,营造安全生产的氛围;全力改善建筑农民工的生活条件,建立良好、符合卫生标准的生活设施,根据季节合理调整农民工的作息时间;定期为建筑农民工组织体检,建立健康档案,确保基本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的办理到位。

     (二)注重建筑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

      建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要贴合农民工的实际学习能力,教授内容不能刻板,不能一味灌输枯燥乏味的安全法律条文,要注重实践,注重劳动保护技能的训练。在培训过程中,用人单位要注意激发农民工的学习兴趣,可以利用多媒体等现代化的教育手段,图文并茂进行教学,让农民工更易于接受知识,掌握技能。培训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严格的考核,成绩合格的员工才能被录用。

      安全生产培训不是一项短期任务,它必须始终贯穿于建筑企业的日常生产过程中,是一项长期且持久的工作,对此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长效培训机制。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培训,根据季节等具体因素调整培训时间和内容,做到新员工随时培训,重点岗位重点培训,全方位讲授劳动保护的知识与技能,将安全生产意识深化到每一位建筑农民工的心里去。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是实现安全生产长效培训机制的有效途径,要注重师资队伍的建设,广泛吸纳有专业技能的人才加入到培训建筑农民工的队伍中来。培训的教材可以选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的建筑业农民工业余学校培训教材作为参考,并在实际培训过程中结合企业特点,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开设培训课程。

      (三)积极拓宽建筑行业保险市场

      建筑工程保险是以各类建筑工程为承保对象的财产保险,一方面它有利于保护建筑项目所有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必要手段。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建筑工程保险的宣传力度,引导建筑企业参保投保。施工单位自身也应强化风险意识,积极办理建筑工程保险,通过多种渠道转嫁风险负担,提升施工质量,这无形之中也是在为每一位建筑农民工的劳动保护添砖加瓦。

      由于建筑施工项目的不固定性,农民工队伍呈现出流动和分散性,所以即使参加了保险,离开此地到别的省、市打工也无法将社会保险带走。建议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基金银行模式,用一张社会保险IC基金卡进行流通,这样可以节省人力和物力,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促进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发展

      德国的建筑安全多年来一直处于不断改良的状态,其生产质量在欧洲也是位居前列,我们可以从中汲取经验。德国的建筑企业在施工前一般会聘请安全咨询公司对施工环境进行检测,做出安全等级评估,同时还可以向企业提供安全技术和人员培训服务,帮助企业减少事故发生。安全咨询公司属于建筑行业的衍生市场,专门针对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相应服务。建立安全咨询公司,减少事故发生率,值得推广。

      (五)强化安全监管部门责任

      安全监管部门在选拔人才时应当提高进入门槛,严格进行考核,对录用的人员在今后工作中也要定期进行培训、组织考试,实行动态管理,强化专业技能,增强服务意识。有关部门应当重点加大对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派出专业人员深入到建筑农民工队伍中去,宣传基本的法律常识,尤其普及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知识。利用和发挥电视媒体的监督职能,对危害建筑农民工的事件多加曝光,督促各建筑施工单位自觉履行各项法律法规。对于疏于管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负责人,必须依法处理,追究责任;对于发生事故的单位,在进行经济处罚赔偿损失的同时,还要根据情节轻重,吊销安全许可证等处罚。安全就是效益,只有重视每一位建筑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劳动保护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只有真正做好建筑农民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才能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公平正义。(南通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陈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