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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时间:2021-03-05

                   东莞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东莞市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Donggua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DGCI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东莞市从事建筑业活动及相关的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地区行业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东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东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东莞市。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东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全体会员,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建筑界各方面的力量,坚持双向服务,在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建筑行业工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繁荣建筑业,推动企业体制改革、促进技术进步,促进安全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提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方向、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会员和建筑业企业的诉求,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提供参考依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规划,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建议。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筑行业自律和良好行为评价体系,完善行规行约,推动企业推进行业管理。

(三)受政府委托承办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

(四)组织企业推行以提高质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益为主要目标的现代化管理,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总结交流经验,提高企业素质和竞争力。

(五)推动企业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合作,接受广东省建设类行业协会、当地政府部门委托承办的行业培训。

(六)组织、协调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职能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素质。

(七)组织国内外信息交流,发展与国内外本行业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动。

(八)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或会员授权、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

(九)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建设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十)负责其它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建筑施工企业及相关的经济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建筑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并积极支持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

(四)具有企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或与建筑相关的行业社团组织,在东莞市注册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合法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对申请单位在行业内的影响及社会诚信度评估、考察;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人才培训、咨询等各项业务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业务、技术资料和信息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六)关心本会工作,随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总承包三级企业、专业承包企业 3000元/年;监理单位、劳务单位、建筑起重机械、材料租赁单位及其他非施工企业3000元/年;

(二)总承包二级企业6000元/年;

(三)总承包特级企业12000元/年;总承包一级12000/年;理事单位12000元/年;

(四)会长单位18000元/年;副会长单位18000元/年;常务理事18000元/年。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不遵守本会章程及行规行约的行为,将有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资格条件和产生办法等应由理事会依据章程制定;会员代表不能少于全体会员的1/3。换届会议应以会员大会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驶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者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数的1/3。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在任职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本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按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第二十五条  经理事会提议要求在必要情况下召开常务理事会,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由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在建筑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选任职秘书长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下设办公室、质量安全部、行业发展推广部、培训中心和财务部五个部门。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聘任制秘书长为列席)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驶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 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 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或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 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事处、联络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原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按规定组织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本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一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1、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3、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4、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东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22日第五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东莞市建筑业协会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