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日期:2024-12-20 文章编辑: 浏览次数:29
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提升激励机制,引导建筑施工企业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开展项目质量水平评价,促进施工质量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为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做出努力。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评价(可简称为质量评价)结果分三个等级:“好”、“良好”、“一般”。评价为“好”是我市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项目可推荐参加省一级的评价;“良好”为第二级;“一般”为第三级。每年评价一次。质量评价工作接受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业务指导,由东莞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质量评价的对象为建筑施工企业在东莞市境内承包施工已经建成(备案)投入使用三年内的项目,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等专业工程。
第四条 质量评价由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由市建筑业协会组成专家评委会进行评价。评价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现行有效的技术规范标准、行业技术标准为评价依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以“公平、公正、客观”为原则,对工程竣工资料和实体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章 评价范围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规定范围要求的工程,均可参与申报评价。
(一)民用建筑工程
1.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商住工程,及其它用途的民用建筑。如项目有多个许可证统一地下室的项目,地下室必须一起申报,不得仅申报其中个别栋;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
2. 别墅类工程,可按10栋以上(含10栋),累计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的规模组团申报。
3. 以上工程公共部分必须装修,商住工程项目初装修面积不得超过25%,初装修部分必须满足使用功能。设备房在地下室的项目,地下室必须申报。
(二)工业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
1. 辅助配套功能齐全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厂房、仓库。
2. 辅助配套功能齐全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整体工业建筑群。
3. 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相对独立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或一条完整生产线。
(三)市政工程
市内城市规划区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铁、污水处理厂、水厂、给水系统、排水系统,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防洪、垃圾处理厂(场)、村街、园林改造修建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其他工程
1. 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发展国民经济有重大意义的工程。
2. 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程质量优良,具有代表性、标志性、特别纪念意义的工程。
第三章 申 报 条 件
第六条 申报质量评价的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相关建设程序、工程建设现行有效的标准和有关节能、环境保护的规定。
(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合法,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个春冬的使用。
(三)工程技术资料真实完整,符合《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要求,能反映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过程。
(四)每个单位工程符合国家、省验收标准,主体结构无裂、漏、渗等质量常见问题,设备体系完善,符合环保和建筑节能要求。
(五)工程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并有设计、监理、建设、使用单位对该工程申报质量评价加具同意申报的意见。
(六)工程在施工技术上应用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十项新技术(2017)不少于六项。
(七)符合《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化手册》要求。
对工程已通过综合验收,监督部门已出具监督文件的重点工程皆属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第七条 申报质量评价的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分别为独立法人,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分别为相应单位的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
(二)承建单位是申报工程的总承包施工单位,或工程中标通知书列明的施工单位联合体;对于大型建设项目,两家以上(含两家)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并分别完成了20%以上的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可由相关企业共同申报。
(三)参建单位是工程合法专业分包单位,每个参建单位所完成施工工程量必须达到申报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量10%以上,申报时需要提供合同(有效部分复印件)和其他证明凭据。
第八条 群体工程申报质量评价的,由完成工程量最多的施工企业作为承建单位进行申报;若群体工程由多家施工企业分别承建工程量相同,则由建设单位进行申报,并可由建设单位从承建单位中选定不超过3家施工企业作为参建单位进行申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列入评价范围:
(一)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工程。
(二)将工程整体违法转包、分包,或将主体工程转包的。
(三)违反国家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的工程。
(四)建筑节能验收不达标及不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工程。
(五)施工期间发生过较大质量责任事故,或主体结构有质量隐患,或质量事故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工程。
(六)未按设计要求及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
(七)未按我国技术标准在东莞市内承建的工程。
(八)竣工后被隐蔽难以检查的工程。
(九)保密工程。
(十)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
(十一)未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措施二十条》和《东莞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质量常见问题投诉多的工程。
(十二)工程技术资料未采用现行的广东省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资料虚假、施工过程记录失缺,难以核查工程质量管理过程资料的项目。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质量评价申报程序:
(一)房建项目已完成备案,市政项目验收后监督部门已出具的监督文件;
(二)符合条件(一)的项目可随时在创优申报系统里
登录页面 http://gzxt.dgcia.com/login申报,审核通过后递交纸质《申报表》、《承诺书》和《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情况的评价意见》到协会质量安全部,每年的2月25日截止申报,之后申报的自动滚动到下一个年度评价。在二月底前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资料初审通过后参加每年三月中旬的工程实体现场检查。
(三)评价结果在市建协网站公示公布。以优中选优原则在获奖项目里推荐申报省一级评价,推荐申报时间为每年的四月中下旬。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纸质申报材料:系统申报审核通过后递交《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评价申报表》和《承诺书》《建设单位
对工程质量情况的评价意见表》各一份;
(二)系统申报时需上传以下资料(原件扫描):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2、《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监督说明)封面和土建、
设备监督结论页;
3、申报参建单位的专业分包合同(不少于造价的20%)
有效部分扫描件和其他证明凭据(无参建申报的无需提供);
4、《承诺书》;
5、《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情况的评价意见表》。
(三)现场实体检查时准备汇报资料:反映工程质量施工过程质量情况的5分钟影像文件或PPT。
第五章 评 价
第十二条 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价。专家组由四人组成,分土建和安装两个专业,专家从协会专家库里抽取,市建协质量安全部负责组织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经资料初审合格后进行现场工程实体质量检查,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实体工程检查方式和内容:
(一) 听取承建单位工程施工和质量情况介绍。
(二) 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三) 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情况(安全性、功能性和观感质量)。
第十五条 专家组根据资料和工程实体检查情况提交书面评价结果,依据评价结果和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情况的评价为良好及以上的项目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工程质量评价等级。
第六章 公 布
第十七条 在市建筑业协会网站公布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评价获得良好等级的项目总承包、参建、监理单位名单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信息。
第七章 纪 律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其评价资格。
第十九条 参与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评价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行为规范、廉洁自律。违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参与评价的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东莞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本会会员单位,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
东莞市建筑业协会
2024年12月18日
附件:1、《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评价申报表》
2、《承诺书》
3、《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情况的评价意见表》
莞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评价
申报表
工程名称(全称)
承建单位(盖章)
项目经理 注册证号
参建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东莞市建筑业协会制
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评价申报单位承诺书
东莞市建筑业协会:
我单位承建的 (项目名称) 于 年 月申报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评价,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真实、有效,符合《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评价管理办法》的要求,不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二、申报项目不存在下列情况:
(一)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工程。
(二)将工程整体违法转包、分包,或将主体工程转包的。
(三)违反国家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的工程。
(四)建筑节能验收不达标及不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工程。
(五)施工期间发生过较大质量责任事故,或主体结构有质量隐患,或质量事故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工程。
(六)未按设计要求及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
(七)未按我国技术标准在东莞市内承建的工程。
(八)竣工后被隐蔽难以检查的工程。
(九)保密工程。
(十)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
(十一)未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措施二十条》和《东莞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质量常见问题投诉多的工程。
(十二)工程技术资料未采用现行的广东省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资料虚假、施工过程记录失缺,难以核查工程质量管理过程资料的项目。
如有违背上述承诺的行为,我单位愿承担相应责任,按规定接受取消参与评价资格的处罚。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意:《承诺书》务必正反面打印,切勿打印成两页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情况的评价意见表
东莞市建筑业协会:
由(施工单位名称)承建的(项目名称),我单位对该工程质量在满足使用功能、结构安全性、观感质量等方面,综合评价为:
差□ 较差□ 一般□ 良好□ 好□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东莞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
交流工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东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引导和激励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通过项目之间的互相学习和交流,示范引领效应,促达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做出努力。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在建工程)。
第三条 东莞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交流工地(以下简称市示范工地)的活动,接受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业务指导,由东莞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协)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示范工地的交流活动实行自愿申报,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条件申报。
第五条 市示范工地交流活动坚持实事求是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交流范围
第六条 申报市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符合相关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规范。在申报时已取得到施工许可证或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绿色通道、重大项目及开工令类的批文,皆符合申报要求。
第七条 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含本数,以下同);如项目有多个许可证,必须一起申报,不得仅申报其中个别栋;如果进度前后时间差较大,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区申报,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
(二)小区建筑面积在10000㎡以上;
(三)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
(四)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申报: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非责任事故除外)的项目;
(二)本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二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
(三)采用国家、省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具、材料和施工工艺的项目;
(四)本年度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的项目;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7号令)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项目;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不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项目;
(七)未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项目;
(八)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筑安全协会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项目;
(九)施工现场未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的项目;
(十)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项目。
(十一)未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项目、资料虚假经查实的项目。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市示范工地交流活动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申报,每个工程项目可同时申报监理单位及两个参建单位,每个参建单位合同工程量应不少于工程总造价的20%,除合同外还要提供项目资金来往票据的扫描件。房建项目形象进度满足检查时有一层以上外脚手架和完整的模板支撑体系的可申报,全部封顶无完整的模板支撑体系和脚手架开始拆除项目不能申报;市政基础项目满足10%进度并有主要作业面项目可申报,主体超过60%,已完成主要作业面的项目不能申报。
第十条 市示范工地交流活动申报在市建协网站工作申报系统登录页面http://gzxt.dgcia.com/login里申报。
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纸质申报资料:系统审核申报通过后,递交纸质《东莞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交流工地申报表》和《承诺书》、《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情况的评价意见表》各一份。
(二)系统上传资料:
1、房建项目施工许可证、重点工程、绿色通道批文扫描件;
2、市政项目中标文件、监督登记文件扫描件;
3、申报参建单位的专业分包合同有效部分及资金来往票据扫描件。(无参建单位的无需上传);
4、《承诺书》;
5、《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情况的评价意见表》。
(三)现场检查汇报资料:反映工程项目开展市示范交流工地创建活动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要业绩、做法、经验)等视频或PPT。
第四章 检 查
第十一条 市建筑业协会设立市示范工地交流专家组,专家组3-4人组成,专家从协会专家库里抽取,协会质量安全部负责市示范交流工地评价的日常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为推进项目创建工作常态化,以及配合省级示范交流工地创建的申报工作,满足申报形象进度并结合工地实际情况提前在工作系统里申报,计划两个月开展一次交流,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和资料的检查。
第十三条 依据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四)《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2018;
(五)《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460-2010);
(六)《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图集》
(七) 其它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八)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情况的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专家组依据规范标准,结合现场管理情况和相关安全管理资料情况,提出交流意见。现场检查结束后由交流专家组根据现场情况和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检查后7天内)的整改回复情况及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情况的评价意见良好及以上项目进行综合评议。交流结果上半年检查的项目集中在4月底综合评议后公示,下半年的检查项目集中在10月底综合评议后公示。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交流工地名单中取消公示。
第十六条 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推荐市示范工地参加省级示范工地的交流活动,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的4月15~30日和10月15~31日,工程进度不满足这两个时间节点的工程项目,可申请省级示范工地交流的提前批。省级示范工地的交流活动在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网站的省申报管理信息系统 http://sfgd.cisagd.cn/login.aspx里申报。
第五章 公 布
第十七条 市建筑业协会网站公布交流工地项目的总承包、参建、监理单位名单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信息。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未完工在后续施工中,出现第八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交流资格;已公布的项目在后续施工未终止监督前,出现第八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示范交流工地公布信息。
第六章 纪 律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交流资格。
第二十条 交流专家和交流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申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在交流结果公布前不得外传递有关交流信息。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其参加交流专家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东莞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
东莞市建筑业协会
2024年12月18日
附件:
1、《东莞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交流工地申报表》
2、《承诺书》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情况的评价意见》
东莞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示范交流工地申报表
工程名称(全称)
承建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参建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东莞市建筑业协会制
工程概况 | ||||
工程名称 | ||||
工程地点 | 申报时形象进度 | |||
结构形式 | 面积 / 层数 | |||
开工日期 | 计划竣工日期 | |||
项目经理 | 注册证号 | |||
施工单位联系人/电话 | 监理单位联系人/电话 | |||
承 建 单 位 施 工 管 理 自 评 意 见 | 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情况:
安全事故情况:
自评等级:
(盖 章) 年 月 日 | |||
推荐意见 建设单位 |
(盖 章) 年 月 日 | |||
意见 市示范交流工地专家组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市建筑业协会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东莞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交流工地
申报单位承诺书
东莞市建筑业协会:
我单位承建的 (项目名称) 于 年 月申报东莞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交流工地,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真实、有效,符合《东莞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交流工地交流办法(修订)》的要求,不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二、申报项目不存在下列情况: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除外);
(二)本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二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三)采用国家、省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具、材料和施工工艺;
(四)本年度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不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七)未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八)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九)施工现场未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
(十)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十一)工程技术资料未采用现行的广东省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资料虚假、施工过程记录失却,难以核查工程质量管理过程资料的项目。
如有违背上述承诺的行为,我单位愿承担相应责任,按规定接受取消参评资格或荣誉称号等处罚。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意:《承诺书》务必正反面打印,切勿打印成两页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
情况的评价意见表
东莞市建筑业协会:
由(施工单位名称)承建的(项目名称),我单位对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依据相关安全管理的法规、条例和规定办法等在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基坑、模板支撑体系、脚手架、高处作业、临时用电、起重吊装设备和施工机具等各方面现场管理执行情况的表现,综合评价为:
差□ 较差□ 一般□ 良好□ 好□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