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筑业协会建筑设备材料与租赁分会工作办法
发表日期:2014-08-12 文章编辑: 浏览次数:17604
东 莞 市 建 筑 业 协 会
建筑设备材料与租赁分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东莞市建筑业协会建筑设备材料与租赁分会是东莞市建筑业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二条 分会由东莞市的建筑起重机械制造、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使用、检验检测及材料租赁等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分支机构,在东莞市建筑业协会管理下开展活动。
第三条 本分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会员单位做好服务,构架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协助政府部门规范建筑设备材料与租赁市场管理,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企业诉求,促进行业自律。提高我市建筑设备材料与租赁行业管理水平,在行业中积极开展各种学术活动、经验交流、咨询服务、技术培训及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在市建筑业协会的领导下,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设备材料与租赁行业安全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四条 分会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有关规定。
(二)协助政府部门规范建筑设备材料与租赁市场管理,促使建筑设备材料与租赁行业自律。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开展技术服务、经验交流和表彰活动;组织会员参观和考察。
(四)举办各类岗位培训班、专题研讨班,进一步提高建筑设备材料与租赁管理水平。
(五)为会员提供建筑设备材料与租赁需求信息;提供建筑设备材料与租赁管理、技术及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六)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七)承办建设主管部门和东莞市建筑业协会委托交办事项。
第二章 会员管理
第五条 入会条件:
(一)自觉遵守本章程。
(二)在我市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制造、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使用、检验检测及材料租赁等企事业单位;
(三)遵纪守法,服从东莞市建筑业协会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四)自愿加入本协会。
第六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法人资格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经东莞市建筑业协会批准;
(三)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分会和东莞市建筑业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享受会员待遇;
(三)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和分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和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和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协会和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五)按分会会费标准按时缴纳会费:
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标准:8000元/年
理 事 单位 会费标准:5000元/年
普 通 会员 会费标准:3000元/年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并交回会员证。
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分会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分会管理办法或分会利益、信誉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分会管理机构为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成员由东莞市建筑业协会委任,分会秘书长一名由东莞市建筑业协会委任,分会会员选举产生分会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
第十二条 分会会员大会(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分会财务管理归属东莞市建筑业协会财务部门统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十四条 分会按照《东莞市建筑业协会章程》规定,于每年年底向东莞市建筑业协会报送当年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分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由东莞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东莞市建筑业协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分会工作办法的修改,由分会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东莞市建筑业协会批准,报建设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七条 本工作办法经东莞市建筑业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工作办法由分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