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业协会(商会)接受委托开展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工作规定
发表日期:2016-12-29 文章编辑: 浏览次数:6666
广东省行业协会(商会)接受委托开展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工作规定
第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申请委托的条件和程序。
(一)行业协会(商会)申请委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成立两年以上的法人社团组织;
2.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
3.有一定数量的会员;
4.行业发展较快,在国民经济中影响较大,管理规范,且有能力按要求完成公示活动宣传发动和核查推荐工作;
5.积极配合监督机关做好对公示企业的合同监管工作。
(二)申请委托程序
1.自愿接受委托并符合委托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应于10月31日前向监督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函;
(2)《行业协会(商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核查资格授权申请表》;
(3)协会(商会)章程;
(4)协会(商会)社团登记证。
2.监督机关收到行业协会(商会)的书面申请后,应审查该行业协会(商会)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征求其登记部门意见,于当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符合委托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进行委托并在公示网站公示。首次委托有效期为1年,再次委托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第二条 受委托的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委托的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
1.以受监督机关委托的名义开展公示活动的宣传发动工作;
2.可在监督机关发布的公示标准基础上,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符合本行业实际的补充标准,报委托的监督机关备案后,作为推荐补充标准,向社会公开。
3.接受会员企业的公示申请,为申请企业提供指导; 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出具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监督机关。
4.接受监督机关委托,对针对本协会(商会)推荐的公示企业的投诉进行核实。
5.代表所推荐的公示企业提请监督机关针对本行业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6.代表所推荐的公示企业向监督机关反映企业有关申请诉求。
各级监督机关委托的行业协会(商会),可在委托机关所登记注册的会员企业中开展公示活动的宣传发动和推荐工作。省工商局委托的行业协会(商会),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并向当地监督机关推荐其会员企业。
(二)受委托的行业协会(商会)的义务:
1.在监督机关委托的范围内,按监督机关的要求,组织专门人员开展公示活动的宣传发动和推荐工作。
2.不得在公示活动中窃取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向企业索取财物;不得利用活动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得擅自降低活动标准,弄虚作假;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强制要求其他协会(商会)会员参加本协会(商会)组织的推荐活动;不得利用开展公示活动名义从事与公示活动无关的工作。
3.自觉接受监督机关的监督,完成监督机关委托的公示活动和合同监管方面的工作任务,及时向监督机关报送专项工作总结。
第三条 受委托的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公示活动的程序和方法。
1.对于新申请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对已被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可采取抽查等方式进行核查。核查工作中应向企业公开省工商局投诉电话。
2.核查工作完成后,行业协会(商会)综合核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在其《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申请书》中“行业协会意见”栏加具同意推荐意见并加盖协会印章,提交当地监督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行业协会意见”栏中予以详细说明,不予推荐。
3.行业协会(商会)应在完成各项核查工作后1个月内,向监督机关报送专项工作总结。
4.行业协会(商会)应建立“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档案,内容包括申请企业的《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年度公示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行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及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企业信用(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失信或违法证据材料等。
5.行业协会(商会)要建立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回访制度,做好回访记录。加强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动态管理,发现企业在公示活动申请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示的,应及时上报当地监督机关撤销公示。
6.行业协会(商会)要把开展公示活动与建立健全行规、行约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行业信用管理制度。
第四条 受委托的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公示活动的核查内容。
1.申请企业是否符合《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2.申请企业上一年度所签订的合同(每一种类提供不少于3份),主要检查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否有不公平的合同条款;
3.申请企业上一年度合同台账,主要检查合同记录是否完整;
4.申请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主要检查企业在合同签订把关、合同履约监督、合同纠纷处理、合同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是否健全;
5.其他材料。须核对的资料包括:申请企业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数量、申请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年度公示申请表》中“公示标准”的评分内容、行业协会(商会)增加的标准内容等。
第五条 对受委托的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督。
监督机关负责对其委托的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公示活动情况进行监督。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违规行为,监督机关应视情节责令其改正或撤销委托,并通报其登记机关。
第六条 委托的撤销和撤回。
(一)委托的撤销。
受委托的行业协会(商会)在委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机关撤销委托,发出《撤销委托通知书》,在公示网站进行公告并通报其登记机关。
1.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委托的;
2.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3.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
4.拒不接受监管机关监督的;
5.未按要求完成公示活动宣传发动和推荐核查工作;
6.每年推荐会员数量未达到会员总数的10%。
7.监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委托的撤回。
在委托期限内,受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可申请公示监督机关撤回委托,监督机关收到行业协会(商会)撤回委托申请书后3个工作日内撤回委托,并在公示网站上进行公告。
委托的撤销和撤回公告保留期限为6个月。
第七条本工作规则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