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交流工地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日期:2024-01-30 文章编辑: 浏览次数:3226
东莞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
交流工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东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引导和激励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通过项目之间的互相学习和交流,示范引领效应,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做出努力。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在建工程)。
第三条 东莞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交流工地(以下简称市示范工地)的活动,接受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业务指导,由东莞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协)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示范工地的交流活动实行自愿申报,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条件申报。
第五条 市示范工地交流活动坚持实事求是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交流范围
第六条 申报市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符合相关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规范。在申报时已取得到施工许可证或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绿色通道、重大项目及开工令类的批文,皆符合申报要求。
第七条 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含本数,以下同);如项目有多个许可证,必须一起申报,不得仅申报其中个别栋;如果进度前后时间差较大,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区申报,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
(二)小区建筑面积在10000㎡以上;
(三)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
(四)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申报: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非责任事故除外)的项目;
(二)本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二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
(三)采用国家、省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具、材料和施工工艺的项目;
(四)本年度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的项目;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7号令)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项目;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不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项目;
(七)未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项目;
(八)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筑安全协会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项目;
(九)施工现场未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的项目;
(十)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项目。
(十一)未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2021年版)的项目、资料虚假经查实的项目。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市示范工地交流活动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申报,每个工程项目可同时申报监理单位及两个参建单位,每个参建单位合同工程量应不少于工程总造价的20%,除合同外还要提供项目资金来往票据的扫描件。房建项目形象进度满足检查时有一层以上外脚手架和完整的模板支撑体系的可申报,全部封顶无完整的模板支撑体系和脚手架开始拆除项目不能申报;市政基础项目满足10%进度并有主要作业面项目可申报,主体超过60%,已完成主要作业面的项目不能申报。
第十条 市示范工地交流活动申报在市建协网站工作申报系统登录页面http://gzxt.dgcia.com/login 里申报。
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纸质申报资料:系统审核申报通过后,递交纸质《东莞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交流工地申报表》和《承诺书》、《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情况的评价意见表》各一份。
(二)系统上传资料:
1、房建项目施工许可证、重点工程、绿色通道批文扫描件;
2、市政项目中标文件、监督登记文件扫描件;
3、申报参建单位的专业分包合同有效部分及资金来往票据扫描件。(无参建单位的无需上传);
4、《承诺书》;
5、《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情况的评价意见表》。
(三)现场检查汇报资料:反映工程项目开展市示范交流工地创建活动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要业绩、做法、经验)等视频或PPT。
第四章 评 定
第十一条 市建筑业协会设立市示范工地交流专家组,专家组3-4人组成,专家从协会专家库里抽取,协会质量安全部负责市示范交流工地评定的日常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为推进项目创建工作常态化,以及配合省级示范交流工地创建的申报工作,满足申报形象进度并结合工地实际情况提前在工作系统里申报,计划两个月开展一次交流,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和资料的检查。
第十三条 评定依据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四)《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2018);
(五)《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460-2010);
(六)《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图集》
(七) 其它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八)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情况的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专家组依据规范标准,结合现场管理情况和相关安全管理资料情况,提出交流意见。现场检查结束后由交流专家组根据现场情况和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检查后7天内)的整改回复情况及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情况的评价意见良好及以上项目进行综合评议。交流结果上半年检查的项目集中在4月底综合评议后公示,下半年的检查项目集中在10月底综合评议后公示。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交流工地名单中取消公示。
第十六条 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推荐市示范工地参加省级示范工地的交流活动,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的4月15~30日和10月15~31日,工程进度不满足这两个时间节点的工程项目,可申请省级示范工地交流的提前批。省级示范工地的交流活动在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网站的省申报管理信息系统 http://sfgd.cisagd.cn/login.aspx 里申报。
第五章 公 布
第十七条 市建筑业协会网站公布交流工地项目的总承包、参建、监理单位名单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信息。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未完工在后续施工中,出现第八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交流资格;已公布的项目在后续施工未终止监督前,出现第八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示范交流工地公布信息。
第六章 纪 律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交流资格。
第二十条 交流专家和交流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申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在交流结果公布前不得外传递有关交流信息。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交流专家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东莞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
东莞市建筑业协会
2024年1月23日
附件:1、东莞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交流工地申报表
2、东莞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交流工地申报单位承诺书
东莞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交流工地
申报单位承诺书
东莞市建筑业协会:
我单位承建的 (项目名称) 于 年 月申报东莞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交流工地,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真实、有效,符合《东莞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交流工地交流办法(修订)》的要求,不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二、申报项目不存在下列情况: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除外);
(二)本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二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三)采用国家、省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具、材料和施工工艺;
(四)本年度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不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七)未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八)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九)施工现场未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
(十)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十一)未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2021年版)、资料虚假经查实的。
如有违背上述承诺的行为,我单位愿承担相应责任,按规定接受取消参评资格或荣誉称号等处罚。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意:《承诺书》务必正反面打印,切勿打印成两页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
情况的评价意见表
东莞市建筑业协会:
由(施工单位名称)承建的(项目名称),我单位对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依据相关安全管理的法规、条例和规定办法等在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基坑、模板支撑体系、脚手架、高处作业、临时用电、起重吊装设备和施工机具等各方面现场管理执行情况的表现,综合评价为:
差□ 较差□ 一般□ 良好□ 好□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