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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税收若干问题初探

发表日期:2012-08-14  文章编辑: 浏览次数:3851

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税收若干问题初探

转自:中国建筑业协会网站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是社会分工专业化发展中崛起的一个焕发活力和生机的古老行业,它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紧密相联。但是,建筑施工企业目前在财务税收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已成为制约建筑业长远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当前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税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工程项目违规垫资现象普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即时拨付工程款项。”而目前除财政性投入的项目外,多数工程招标文件中的付款方式含糊不清,有的虽然也明确或参照上述法律规定办理,但在询标或事前、事后的双方协定中,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垫资、带资,把垫带资与否作为中标与不中标的前提条件。当前工程违规垫、带资普遍存在,且数额越来越大,使施工企业承受着巨大的资金压力。

  2.工程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制度不合理。目前通行的做法是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前须向业主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一般不少于合同总价的10%。我们认为,交纳保证金的规定并不合理。因为,业主在招标时已经对施工企业进行了资格审查,施工企业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已经具备了承包工程的条件。但保证金制度只认钱,只有交了钱才算是中标的保证,政府部门核准的证书往往只是一纸空文,起不到保证作用。

  3.不合理地压低中标价。不少业主特别是私营业主片面追求中标价越低越好,造成施工企业不得不以低于成本价中标工程,企业无利润空间,甚至亏损经营。

  4.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管理制度欠缺。由于目前工程总承包企业大部分采取项目内部承包的经营模式,有的还在承包内容中明确规定内部承包人财务独立核算和自负盈亏,由此带来一系列的问题。项目经理素质好的,他既是项目承包人,又是项目建造师,这种具有项目经理和建造师双重身份的内部承包人,有利于项目的管理。但现在大部分的内部承包人与项目建造师是脱节的,很多企业内部承包人根本不是总承包企业的正式员工,而是挂靠经营的其他社会人员。如果该项目是自负盈亏的内部承包经营模式,一旦发生亏损,更是权责不明,责任不清,最终导致总承包企业产生不良的财务结果。

  5.业主拖欠工程款在继续。拖欠工程款的问题由来已久,施工企业应收未收工程款高达几十万元、上百万、上千万元的不在少数,可以说是施工企业当前财务问题中的“癌症”。据调查,目前建筑施工企业或多或少都存在被业主拖欠工程款问题,而且情况较为严重。

  6.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问题有待研究。第一是税负过高。税负率偏高的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对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偏高,国家规定应税所得率8%~20%,一般地区规定10%,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率相当于销售收入的2.5%;二是按营业收入征收0.5%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较高;三是有些地方在征收营业税的同时搭车收费。

  第二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率不一致。以浙江省为例,有的是按定额征收,有的是实行定额加查账年终汇算清交的办法征收。在所得税的征收率上,有的是按营业收入的0.5%征收,有的是1.5%,也有的是2.5%等等,为建筑市场公平竞争制造了人为障碍。

  对上述企业财务、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有必要深入探讨,统一思想,提出解决方法,为推进建筑业做大做强作出贡献。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1.坚决杜绝垫、带资。对建设项目垫资、带资问题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发文加以明令禁止。发包人(业主)不得要求承包人垫资和带资建设,对无资金的所谓“空手套白狼”或资金不足且无可靠后续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不予招标和发放施工许可证,项目不予开工。承包人不得为了取得施工业务而与发包人暗中签订协议或口头承诺垫、带资,一经发现,双方均处以重罚。

  2.出台规范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财务制度。对推行工程履约保证金的各个环节,比如保证金的用途、保管、资金占用费、期限、归还以及形式是用现金还是银行保函等等,要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论证,可行则出台相应政策,不可行则禁止施行。

  3.多管齐下,遏制拖欠工程款。(1)由主管部门责成有关部门在工程招标时审查该工程资金存储情况,检查资金到位情况及其后续资金来源、资金计划及其可行性,否则不予办理招标手续。(2)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施工合同的仲裁力度,督促建设单位履行合同。(3)施工企业应指定专人办理拖欠工程款事项,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的,应逐项列出,约定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4)由财政、地税和房管部门严格把关,对拖欠工程款的已竣工项目,不得开具固定资产项目发票和办理领取房产证相关手续,不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资金。

  4.降低建筑业税收负担。建议有关部门对建筑业税收负担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在税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根据浙江的实际尽可能降低建筑业税负,以扶持建筑业发展。

  5.平衡地区间建筑业应税所得率(实际税负)。税务部门应考虑建筑业微利经营的实际情况,在全省范围内确定一个统一建筑业的应税所得率征收标准,禁止各地自行确定。

  6.加大支持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力度。对施工企业承接的无风险、有盈利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流动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以缓解企业的资金紧张状况。三、对建筑业企业改征增值税的认识和财务处理意见

  建筑业企业改征增值税问题是本文的题外话,但在这里还是有必要提一下。对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务部门已调查研究了多年。国家税务总局既然已把问题提了出来,最终有可能会出台相关政策。为了使新政策更有利于建筑业企业的发展,在没有出台改征政策之前,大家都要有心理准备,并集大家的智慧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作者:浙江省泰顺县财政税务局 潘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