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企业 信用评价与行业确认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日期:2016-09-05 文章编辑: 浏览次数:6260
转发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企业
信用评价与行业确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企业市场信用评价与行业确认行为,促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82号)的文件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企业(以下简称“租赁、安装企业”),是指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的企业以及对社会开展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租赁、安装企业的信用评价与行业确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租赁、安装企业信用评价与行业确认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参与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企业信用评价与行业确认的须为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会员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建筑起重机械与租赁分会(以下简
称“租赁分会”)负责省内对租赁、安装企业信用评价与行业确认工作。
第七条 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研究制定租赁、安装企业信用评价与行业确认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
(二)研究起草省内对租赁、安装企业信用评价与行业确认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三)组织实施省内对租赁、安装企业信用评价与行业确认工作,并建立信息平台。
(四)负责租赁、安装企业申报资料的受理、审核及组织专家进行信用评价及行业确认工作。
(五)研究省内对租赁、安装企业信用评价与行业确认体系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信用评价与行业确认
第八条 在本省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的企业必须经申报、受理、信用评价后方可获得《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企业行业确认证》。
第九条 申报企业应当登录“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及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企业信用评价与行业确认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网址:http://113.108.219.46/cranesystem/)填报申请信息,获得受理回执。
第十条 评价与确认程序
(一)已获得受理回执的租赁、安装企业将纸质资料提交至租赁分会。
(二)租赁分会收到租赁、安装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
(三)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租赁、安装企业,租赁分会组织专家采取实地调查、书面材料审查等方式进行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租赁分会。
(四)租赁分会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并在管理系统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对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租赁分会向社会公布申报企业信用评价情况,并颁发《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企业行业确认证》。
第十一条 《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企业行业确认证》有效期为4年,等级以每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准。信息平台将及时公示租赁、安装企业的信用评价情况。
第十二条 《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企业行业确认证》需要延期的,租赁、安装企业应当于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租赁分会提出延期申请。租赁分会对符合要求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 对租赁、安装企业存在以下不良行为的,将在信息平台公示,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将收回行业确认证并予以公告,同时抄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一)出租不合格的、报废的、国家或本省明令淘汰的机械;
(二)违约及未提供及时有效服务,被投诉并证实的;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四)降低安全标准和服务质量,低成本压价、搞不正当竞争等蓄意扰乱租赁市场秩序的;
(五)违反安全规程造成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的;
(六)申报资料弄虚作假,骗取行业确认证的;
(七)严重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
(八)不具备行业确认基本条件的;
(九)其它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十四条 租赁、安装企业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规模与实力、企业管理及运行、遵纪守法情况、不良行为。
(一)企业规模与实力:基本条件、场地及装备、设备数量与价值、技术力量、资质、表彰与科技奖励、标准编制与专利成果。
(二)企业管理及运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行为规范性。
(三)遵纪守法情况:是否被追究为责任事故、是否被行政处罚、是否被通报批评、是否被行政执法检查认定为违法违规行为。
(四)不良行为:是否存在挂靠及非法分包、劳资纠纷、非诚信行为。
第十五条 根据信用评价得分,租赁、安装企业分为A、B、C、D四个信用评价等级,其中A级企业为信用优秀的租赁、安装企业,协会可向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准入市场优先选择的参考依据;B级企业为信用良好的租赁、安装企业; C级企业为信用一般的租赁、安装企业; D级企业为信用不良的租赁、安装企业,并在信息平台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租赁、安装企业信用评价与行业确认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均可向租赁分会投诉。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在申请信用评价与行业确认过程中,不得有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对已获得信用评价的,取消其信用评价并予以公告,且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申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信用评价与行业确认的专家应遵守相关法律,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于有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将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其专家资格,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对蓄意捏造事实,污蔑、诽谤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一经查实,将其信用评价等级降为最低等级。
窗体底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建筑起重机械与租赁分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企业行业确认申报要求及申报材料
3. 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企业行业确认证延期申报材料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
建筑起重机械与租赁分会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