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市建筑节能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6-05-19 文章编辑: 浏览次数:2777
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市建筑节能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东莞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拟组织申报2015年度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建筑节能专项资金资助方向及标准
(一)绿色建筑奖励项目
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获得国家或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设计、运营均可)的项目均可申报,优先支持更高节能率的绿色建筑项目,其中奖励资金70%兑付给建设单位,30%兑付给设计单位。奖励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奖励标准为:
一星级:奖励每平方米5元,单项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星级:奖励每平方米10元,单项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星级:奖励每平方米30元,单项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示范资助项目
应用太阳能光热及水源、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集中供应生活热水系统、合同金额不少于50万元的建筑项目均可申报。要求项目于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通过竣工验收并正常运行1个月以上,优先支持更高节能率的项目。资助标准为按合同金额的20%对建设单位予以资助,单位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全市建筑能耗监测云平台系统建设资助项目
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已安装能耗分类、分项计量装置且稳定运行,通过验收并将监测数据传输至东莞市建筑能耗实时监测云平台系统的公共建筑项目均可申报。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高于5万元。
(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助项目
对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空调制冷系统、照明设备(LED除外)、热水系统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合同金额不少于50万元的建筑项目均可申报。要求项目已于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通过竣工验收并正常运行1个月以上,单项改造节能率不低于10%,优先支持更高节能率的改造项目。资助标准为按节能改造总投资额的20%对项目建设单位予以资助,单位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要求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公开征集、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在预算安排额度内,项目资助(奖励)资金实行“总量控制、择优分配”原则,优先资助(奖励)引导性强、示范效果好的项目。
(二)市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不纳入资助范围。
(三)申报单位应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四)绿色建筑项目申报单位为建设单位或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联合申报;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示范项目、建筑能耗监测系统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申报单位为建设单位,鼓励其他单位参与申报。
(五)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应做好申报项目初审工作,重点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要求、申报单位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申报材料是否属实等。
三、申报材料和时间
(一)绿色建筑项目按附件1要求填写资料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按附件2要求填写资料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能支撑造价机构的投资额审核,同时需提供完整的节能率原始证明材料(第三方测评机构提供的详细能效测评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能耗监测项目按附件3要求填写资料和提供技术服务合同、详细安装方案、运营管理措施和验收报告等。
(二)项目申报材料纸质文件一式七份(A4尺寸装订成册)和电子文档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刻录为光盘并标明申报单位、项目名称等必要信息。
(三)请于2016年6月3日前报送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城市风景街地震局大楼7楼),逾期不予受理。
2.东莞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3.东莞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能耗监测项目)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5月3日
(联系人:阮盛华,电话:22671706;电子邮箱:dgjzj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