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筑业协会专家库专家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4-04-09 文章编辑: 浏览次数:8945
东莞市建筑业协会专家库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促进东莞市建筑业的发展,规范专家库的专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的专家管理,主要是专家资格和专家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专家库的专家资格遵循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委员会优选,协会聘任的原则。
第四条 东莞市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设立专家库。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专家库的专家资格审定工作。
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协会办公室负责。其职责为:负责编制专家资格审查标准;收取申报专家个人资料,对申请专家的个人资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报专家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聘任为协会专家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系列中在房建、市政及各专业工程相关领域工作15年以上,并具有工程技术、经济中级职称10年以上、高级职称3年以上;或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证书。
2.法律系列中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并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律师执业资格证书。
3.教育、科研系列中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中级职称(讲师)6年以上、高级职称(副教授、教授)3年以上,或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注册审核员证书。
4、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本职工作中贡献突出,成效显著。
5、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国内外特殊专业人员和本行业内的知名专家,年龄不受限制);行业管理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6、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7、工作认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不良记录;
8、热心协会工作,及时认真完成协会安排的各项工作。
9、思想解放,热心向企业传授好的经验和知识,积极向协会提出管理方面的合理化建议,乐于辅导和培养年轻技术骨干。
第六条 根据建筑施工专业分类及专家工作的特长和所学专业,专家库设若干个专业,即建筑、结构类、咨询、培训类、市政工程类、电气、自动化类、暖通、燃气、给排水类、建筑机械类、法律类和其它类,每个专业下设若干个工作项目。获得专家资格证书者可兼任不同工作项目的工作资格。
各专业的工作项目分别为:
一、建筑、结构、电气、自动化、暖通、燃气、给排水类
1.工程技术管理与推广
2.工程质量管理与评价
3.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与评价
二、咨询、培训类
1. 工程造价管理与咨询
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3. 质量管理体系(ISO9000)、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0)等的认证管理与咨询
4. 建筑技术标准、规范培训
5. 建筑业执业资格培训
6. “六大员”上岗培训
7. 操作工技能培训
三、市政工程类
市政、道路、桥梁、构筑物等工程质量管理与评价
四、建筑机械类
1.机械设备管理与评价
五、法律类
1. 法律咨询与诉讼
2. 建筑法规培训
第七条 专家资格审定程序
1.协会办公室接收专家个人申报资料并登记,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2.经初审的专家个人资料报专家委员会审定;
3.颁发专家证书。
第八条 东莞市建筑业专家证书,是从事协会工作时的证件,不允许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专家证是专家开展协会工作的依据,协会专家委员会根据专家的工作表现,每两年审验一次。
第十条 专家证书审验合格者,在审验页加盖“东莞市建筑业协会”印章。未经年审或超过年审有效期限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专家证持有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协会的行规行约,恪尽职守。
第十二条 专家证若有遗失,需本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推荐单位证明再补发新的证书。
第十三条 对于在协会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专家,将给予一定的物质与精神奖励。
第十四条 专家工作的管理,按照聘任的资格,实行随机抽选的办法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协会工作应秉公办事、认真工作、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如有违反现象(有投诉案件,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在行业内通报,并报专家委员会审定撤消其专家的资格。
第十六条对于受过刑事处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65周岁以上、体能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因个人原因经推荐单位要求的等,报专家委员会撤消其专家资格。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