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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面对面座谈会会议纪要

发表日期:2012-07-17  文章编辑: 浏览次数:5876

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企业面对面座谈会会议纪要

 

〔2012〕2号

 

市安监站综合室                                                                                                                    2012年七月六日

   为解答施工企业在工伤保险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方面的疑问,安监站联合东莞市建筑业协会邀请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在安监站会议室召开由部分市建筑业协会成员单位参加的座谈会,纪要如下:

参加人员:东莞市安监站王杰文站长助理,东莞市社会保障局汪建锋副科长,香杰炜副科长,东莞市建筑业协会孙亮枝秘书长,东莞市安监站综合室主任宁洵

时间:2012年6月17日下午。

参加单位:太龙湾建设  中铁隧道  方中建筑  湛江市粤西   中建七局三  湖南雷锋建设  福建省世新工程营造  健升建筑 顺发建筑  甘肃机械化建设  万江万大  东城建筑  茂名市建筑集团  泰山建设  五华一建  宏达建设  鸿高建设  华坤建设  福华建筑  中建五局  中建第二工程  广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  中铁一局集团  中国对外建设  虎门建设发展  南粤建筑  龙元建设

内容:

  1. 社保部分

  2. 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由于考虑到我市建筑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特殊性以及建筑业行业人员流动性较大等特点,故在执行建筑工地工伤事故申报制度时要求“企业需在24小时内向电话通知社保,48小时书面提交书面申请”,以便社保部门能及时跟进有关工伤事故情形。企业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手续,只要符合“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可视为在规定时间内申报。

  3. 按照《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认定调查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包括书面审查、现场调查方式,而在实践中,认定部门根据案情的难易程度来选择不同的调查方式,这是合符《工伤认定办法》规定。但考虑到建筑企业行业特点以及企业的需求,我们今后也会尽量考虑优化相关手续,进一步明确指引,加强与企业交流,共同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4. 由于国家对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格式是有相关明确要求,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法人意见填写及盖章等,所以目前不能删减盖公章这一操作。但考虑的企业实际问题,我们也尽量简化相关手续,减少不必要的环节。目前,办理工伤认定申请过程中,社保部门只对申请表、单位证明等材料明确要求审查单位是否有加盖公章,以便核实案情,其它相关材料无要求一定加盖公章。

  5. 工伤认定调查中对证据采取要求有完整性,因此,我们工作人员在调查过程中,遇到有取证需要的证据,都要尽量收集完整。

  6. 目前我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指引是一致的。在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时,按要求应给办事人员相关的提交材料通知单,并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员相关事项,如果由于我局工作人员原因造成多次往返提交资料,可以向市局工伤科反映,我们及时跟进。企业也可以通过我们社保局的官方网站进行浏览了解,或者到就近社保部门领取工伤保险相关宣传折页资料了解。企业进一步掌握相关指引,有利于减少因资料不齐全多次往返社保部门补正资料的情形,同时也可以帮助我们提升社保业务经办效率。企业在办理过程中遇到个别不明原因的办理问题,都可以通过我们社保的12333咨询专线进行反映,我们会及时了解跟进。

  7. 工伤保险待遇能否办理发放,主要是看是否能通过相关待遇项目的资格审查和资料审查。对于工伤医疗费,单位和职工均可作为待遇申请人,如果该职工的工伤医疗费是单位垫付的,单位可以提出工伤医疗费的报销申请,经审查资格资料符合的,可以报销医疗费。

  8. 目前,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申请人可凭相关医疗费票据原件及材料到社保经办部门办理报销手续。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治疗,分担企业支付压力,2004年开始我市增加工伤医疗在院结算模式,工伤职工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工伤住院后,经核定符合在院结算条件的,可实行在院结算,由社保经办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所以,工伤员工送院治疗时,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工伤住院登记,并向社保部门提交书面工伤认定申请,以便社保部门及时完成该工伤员工的住院身份核实及工伤认定工作,协助工伤职工顺利完成在院结算手续。

  9. 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所以,该工伤员工所发生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相关规定的,社保可以报销相关医疗费。此外,《条例》中对“停工留薪期”规定: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所以,企业要注意区分“停工留薪期”与医疗期。

  10. 目前,按照现行国家的《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所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按规定由单位支付。

  11. 目前,国家对“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通过立法具体列明法定情形,详细可见《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只要发生符合法定工伤情形且不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自杀”等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行为,均应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所以,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或不按操作指引等导致受伤,如果不属于“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自杀”等行为造成的,应当依法进行认定。但同样,做好工伤预防工作,是企业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的长远有效举措,所以,企业仍要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工作,加强施工作业规范管理力度,做好员工安全培训教育,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共同降低建筑业施工工地的工伤事故发生率。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方面

 

  • 从2012年6月1日开始实施建筑起重机械办理使用登记时,塔吊最低配备司机人数改为一人,施工电梯最低配备司机人数改为两人。

  • 建起重机械办理使用登记时,若人员离开原工作单位到新工作单位工作的,已在安监站办理使用登记的,可持新单位出具的证明,由本人凭特种作业资格证原件到市安监站办理确认。

  • 建筑起重机械人员备案信息查询系统待网站改版后提供。

  • 关于设备租赁公司人机绑定政策,需要深入调研后再行讨论。

 

 

主题词:座谈会会  会议纪要

 

抄送:站领导、各部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