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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筑业协会监理分会工作办法

发表日期:2014-08-12  文章编辑: 浏览次数:5485

东 莞 市 建 筑 业 协 会

监理分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东莞市建筑业协会监理分会是东莞市建筑业协会分支机构。

第二条分会在东莞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自愿结成的分支机构,在东莞市建筑业协会管理下开展活动。

第三条分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监理及相关服务的管理工作,引导会员遵循守法、诚信、公证、科学的职业准则,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分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监理及相关服务的方针、政策。

(二)承担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关于建设监理及相关服务等方面工作。

(三)开展行业自律活动;

(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定期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监理行业的动态信息,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会员交流工程管理、企业管理和监理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六)举办多种形式的与监理业务相关的培训研讨班,向会员提供与建设监理有关的咨询服务。

第二章  会员管理

第五条入会条件:

(一)自觉遵守本章程。

(二)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

(三)遵纪守法,服从东莞市建筑业协会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四)自愿加入本协会。

第六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法人资格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经东莞市建筑业协会批准;

(三)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分会和东莞市建筑业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享受会员待遇;

(三)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和分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和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和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协会和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五)按分会会费标准按时缴纳会费:

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标准:8000元/年

理 事 单位 会费标准:5000元/年

普 通 会员 会费标准:3000元/年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并交回会员证。

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分会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分会管理办法或分会利益、信誉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分会管理机构为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成员由东莞市建筑业协会委任,分会秘书长一名由东莞市建筑业协会委任,分会会员选举产生分会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

第十二条 分会会员大会(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分会财务管理归属东莞市建筑业协会财务部门统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十四条  分会按照《东莞市建筑业协会章程》规定,于每年年底向东莞市建筑业协会报送当年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分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由东莞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东莞市建筑业协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分会工作办法的修改,由分会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东莞市建筑业协会批准,报建设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七条  本工作办法经东莞市建筑业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工作办法由分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